劳动保障规章制度
劳动保障规章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和员工的行为,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劳动法、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章制度。
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,员工包括管理人员、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;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。
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、休息休假、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,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。
第四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、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、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,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、用工自主权、工资奖金分配权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。
第二章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
第一节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
第五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,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(必须年满16周岁),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。
第六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,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,并如实填写《应聘人员登记表》,不得提供虚假信息。
第七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、职业资格证书、学历证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,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。
第八条 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,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,实行岗前培训、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,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。
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
第九条 公司招用员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,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,个人档案保存一份。
第十条 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,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;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,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。
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、解除、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、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。
公司、员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
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、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。
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,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。
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的,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。
第十四条 年休假、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。
第四节 工资福利
第十五条 员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
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不同岗位,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。
第十七条 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。
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,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。
第十八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。
第十九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,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,并可按规定从员工工资中扣除。
第五节 社会保险
第二十条 公司用工当月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。
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。
第三章 员工劳动纪律制度
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
第二十一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:
(1)按时上班、下班,不得迟到、早退;
(2)公司实行打指纹考勤,必须自己打,不得委托他人打或代替他人打;
因公外出、漏打、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,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方能有效;
(3)因事、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,请假必须事先填写《请假单》,并附上相关证明(病假应有医院证明),在不得已的情况下,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,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;
(4)未履行请假、续假、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,均以旷工论处;
(5)员工辞职应当公司批准,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。
(1)敬业乐业,勤奋工作,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;
(2)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、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;
(3)工作期间,忠于职守,不消极怠工,不干私活,不串岗,不吃零食,不打闹嬉戏等,尽职尽责做好本员工作;